内蒙古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建设资金补|全球热门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4-21 18:10:33

4月1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包头市2023年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通知。

《清单》指出,新建稀土项目且完成固投达到3000万元,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其中稀土永磁电机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摊。


(相关资料图)

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后年度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煤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国家或自治区工业绿色化改造及其它节能改造类专项资金补贴,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不足300元/吨标煤的,按照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补足。

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按照该项目实际消纳新能源能力配置,原则上按项目消纳新能源占全部能源消纳总量的40%予以支持;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基础上,项目新能源配置规模参照等额投资的单晶拉棒绿电直供项目测算,新能源配置规模不超过所参照项目配置规模。

原文如下:

包头市2023年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2023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2023年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不予公开)

包头市2023年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梳理了《包头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等已印发政策中2023年继续执行的政策,形成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1.统筹安排500万元资金,实施玉米主产区地力提升示范,推广玉米密植滴灌高产技术5万亩以上,实现耕地质量和玉米单产双提升。(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2.对进口的良种母牛进行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在自治区补贴资金基础上再补贴2000元(市、旗县区两级按1:1匹配),达到500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3.对提升改造存栏50—800头之间的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补贴12万元(市、旗县区两级按1:1匹配),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优先补贴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试点项目未覆盖的其他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每吨补贴20元(市、旗县区两级按1:1匹配)。(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5.对在整村集中连片推进全程托管社会化服务的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给予不低于3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6.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燕麦草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以5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7.开展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试点,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试点项目在自治区补贴30万元基础上再补贴20万元(市、旗县区两级按1:1匹配),达到5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8.预制菜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行业龙头企业凡入驻“一中心多组团”食品园区的,且固投在1亿元以上,给予不高于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上述奖励资金自企业产生地方财力贡献年度起,市本级两年内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两年内对地方财力(市、旗县区两级)贡献总额。(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9.重点预制菜示范企业奖励。对限额以上、年零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10%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增长超过百分之10%的部分,每增长200万元,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商务局)

10.对新获得国家级预制菜(即食食品、即热食品、即烹食品、即配食品)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场监管局)

11.对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改建用于鲜食农产品冷藏保鲜的,给予总投资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2.对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的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进行补贴试点,优先支持全落地式和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全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平米室内面积补贴30元,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平米室内面积补贴22.5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13.对新建稀土发光材料及应用企业,设备购置按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相关旗县区政府,各旗县区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并享受本政策的其它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4.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稀土企业及研究院所,由市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市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5.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稀土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00万元、200万元;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稀土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6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16.除国家及自治区奖励外,对被认定为国家稀土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获得上述称号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17.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80万元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8.对原有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年完成固投2000万元以上且新购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9.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推动产业、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性能、填补空白等技术)进行应用转化生产稀土类新产品的,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支持。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0.对固投10亿元、外资1.5亿美元及以上,或年度税收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央企直投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优惠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1.新建稀土项目且完成固投达到3000万元,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其中稀土永磁电机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2.凡固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高管人员及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给所在企业,企业可用于改善高管人员薪酬待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3.在我市注册、生产、实际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用于本地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贷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4.优先保障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项目用地,实现应保尽保。各旗县区土地公开出让给稀土企业,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两年付清,还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5.对购地自建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按不低于8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项目厂房基础浇筑正负零后奖补50%,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再奖补5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6.企业购地自建生产厂房或购买生产厂房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固投3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项目100元/㎡;固投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200元/㎡;固投5亿元及以上项目300元/㎡。现有企业新增固定投资项目,可比照此条执行。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并完成固投,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全额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7.支持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世界级稀土新材料产业聚集区,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支持稀土高新区“提质进位”,建成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区域性创新中心核心区。稀土高新区年度位次较上一年度每提升5位,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8.对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自治区内首台套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专项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9.对研制首台套产品且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生产企业,给予实际研发经费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0.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应用奖励资金,鼓励我市企业使用首台套产品。对购买使用首台套产品的用户,给予不超过首台套产品购买单价10%的补助,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当年用户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申请完为止。(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1.对当年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首台套产品并形成收入的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不超过销售收入15%的奖励,所有受奖励人数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2.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自生产新能源汽车企业推广达到4000台(含4000台)以上起,将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增量部分的80%奖励相关旗县区,各旗县区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3.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4.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对新建成的智慧工业园区,按投资额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5.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6.按政策对新认定为包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7.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后年度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煤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国家或自治区工业绿色化改造及其它节能改造类专项资金补贴,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不足300元/吨标煤的,按照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补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8.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市级验收、节能降耗和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9.对当年开工建设、年内投产且产值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工业重大项目,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0.对新竣工投产上限工业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自然成长上限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名录库中保持12个月以上,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对全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就高只可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1.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按照该项目实际消纳新能源能力配置,原则上按项目消纳新能源占全部能源消纳总量的40%予以支持;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基础上,项目新能源配置规模参照等额投资的单晶拉棒绿电直供项目测算,新能源配置规模不超过所参照项目配置规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2.对完成上级下达的军、民品生产任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在包项目投资、纳税、解决就业等方面逐年增长的军工企业高管给予奖励,按每家企业10人、平均每人30万元安排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

43.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5—10家为军品提供配套产品的本地企业,给予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效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军工配套能力,提高本地配套率。同一年度已享受过同质同类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不足部分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补齐。(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

44.对产品列入军品采购目录的企业,每年相应产品向军方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在供货期内每年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最多可享受3年。(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

45.加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建设力度,建立“促优培育”机制,培育期内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6.加大国家级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力度。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在培育期内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获批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获批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7.培育建设自治区级各类创新平台。获批建设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8.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连续两次入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动态跟踪,重点培育,对于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

49.鼓励振兴发展老字号。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内蒙古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0.推动商贸流通业绿色发展。对自治区商务厅评审认定为“绿色商场”的创建单位,按照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入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51.对注册在我市从事直播带货且有直播基地的电商企业,直播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直播间不少于5间,机构活跃主播人数超过10人,设立时间满1年的电商企业,年内为本土产品带货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2.对在我市注册且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交易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在我市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3.支持开拓客源市场奖励,地接奖励:鼓励旅行社积极组织市外游客到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游客达到3000人次(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每人每晚奖励30元。共安排10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旅游包机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包机团队游客100人(含)以上(旅行社组织团队乘机来包旅游,视为包机),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在包头东河机场进出港,国内航线每班次奖励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奖励10万元。共安排5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旅游专列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团队游客400人(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每列奖励5万元;在我市住宿2晚,并游览4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每列奖励10万元;在我市住宿3晚,并游览6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每列奖励15万元。共安排5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北京至包头高铁(动车)旅游直通列车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旅游团队乘北京至包头高铁(动车)专列400人(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每列给予相应奖励;旅游直通车奖励:旅行社开通从市区固定地点和时间发车,前往外五旗县区(石拐区、白云矿区、固阳县、土右旗、达茂旗)游览3A级以上景区的旅游直通车,35座(含)以上,并安排导游员随车讲解和服务,每条直通车线路旺季(4月15日至10月15日)累计开行50班次(含)以上的,单程每车每公里给予3元奖励;淡季(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累计开行50班次(含)以上的,单程每车每公里给予4元奖励;自驾游奖励:自驾游组织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区外20台(含)且6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队,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150元的奖励。共安排1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上述奖励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4.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5.支持旅游度假区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和滑雪旅游度假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6.支持城市旅游休闲街区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7.支持创建夜间经济集聚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8.支持乡村旅游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列入我市乡村旅游建设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59.支持星级酒店、旅游民宿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0.支持旅行社提质增效。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1.支持自驾旅游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驾游目的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成为5C级、4C级、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2.支持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对非遗项目或传承人在我市A级旅游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一年(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或每个项目)5万元,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3.支持旅游演艺发展。支持市内A级景区打造独具特色的旅游演艺节目,有固定演出场所,全年演出时间不少于120天,演出场次不少于120场,可容纳500名以上游客同时观看的,一次性给予景区奖励50万元;可容纳300至500名游客同时观看演出的,一次性给予景区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4.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对非国有博物馆年度免费开放超过260天(含),参观人数超过5000人次(含)的,根据建设规模和接待人次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5.支持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我市文旅企业及个人开发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在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6.支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的导游员,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67.支持已入统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上年末核定累计产值的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8.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促销。鼓励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采取适当降价、附送装修、改进物业服务等方式积极促销,加快库存商品非住房或滞销商品住房项目的消化速度。支持开发企业将沿街商铺类新建商品非住房,以租售并举的方式引进商家,建成特色商业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9.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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